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申參字第 1011833843 號
要旨
公職人員已依法交付信託之股票,如有配股、增(減)資或換股者,毋需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新增信託財產規定辦理,但每年仍應據實申報該有價證券之股數及價額
主旨
有關公職人員已依法交付信託之股票,如有配股、增(減)資或換股情形,毋需依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新增信託財產之規定辦理,但於每年仍應據實申報上開有價證券之股數及價額,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邇來貴會會員辦理委託人已依法交付信託之股票,仍有未依旨揭規定辦理情事,檢附法務部 99 年 12 月 23 日法政字第 0999052348 號函釋,請參考。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