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103108780 號
要旨
就「台灣永社」申請籌組,因該會宗旨及任務係以健全民主憲政法治、保障人權自由及伸張公平正義為主,與法務部職掌尚無直接關連,故不宜擔任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主旨
關於「台灣永社」申請籌組,擬將本部列為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1 年 10 月 11 日台內社字第 10103263112 號函。
二、本件「台灣永社」依其章程草案第 2 條、第 5 條所定該會之宗旨及任務觀之,係以健全民主憲政法治、保障人權自由及伸張公平正義為主,與本部辦理檢察行政、犯罪防治、犯罪矯正、司法保護、廉政、行政執行等職掌尚無直接關連,故本部不宜擔任該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至於本件章程草案之條文內容,本部無意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檢察司、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