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52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100168740 號

會議日期 101 年 10 月 30 日

要旨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 條規定參照,調解委員出缺或不足額時,補聘要件及程序仍應依該條第 1、2 項規定為之,不得「自行」補聘或不成立調解委員會,又該條所稱「共同審查」並未限於以召開會議審查為必要,故法院及地檢署如以書面共同審查方式,即能達成審查共識,難認與該規定有違,惟具體個案是否宜以書面或開會共同審查,仍應由審查機關妥為決定

主旨

有關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成立後,調解委員遇有缺額(辭職或往生)予以補聘,是否均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 條規定程序或得以書面審查方式辦理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1 年 8 月 21 日高市民政宗字第 10132000900 號函。二、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 條(以下簡稱本條)規定:「調解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調解委員),由鄉、鎮、市長遴選鄉、鎮、市內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提出加倍人數後,並將其姓名、學歷及經歷等資料,分別函請管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及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共同審查,遴選符合資格之規定名額,報縣政府備查後聘任之,任期四年。連任續聘時亦同(第 1 項)。調解委員出缺時,得補聘其缺額。但出缺人數達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而所餘任期在一年以上者,應予補聘(第 2 項)。前項補聘之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時為止(第 3 項)。調解委員中婦女名額不得少於四分之一(第 4 項)。」準此,調解委員須經由鄉、鎮、市長遴選並函請管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及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共同審查,且報請縣政府備查後聘任之,始完成調解委員遴聘之法定程序(本部 96 年 5月 2 日法律字第 0960016297 號函參照)。調解委員出缺或不足額時,其補聘要件及程序仍應依本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為之,不得「自行」補聘或不成立調解委員會(95 年 7 月 18 日法律決字第 0950027268 號函參照)。至於本條所稱「共同審查」,並未限於以召開會議審查為必要。準此,法院及地檢署如以書面共同審查方式,即能達成審查之共識,難認與本條規定有違,惟具體個案是否宜以書面或開會共同審查,仍應由審查機關妥為決定。又調解委員出缺人數如未達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依本條第 2 項規定,尚非必須補聘,惟若調解委員之出缺致女性委員未達本條第 4 項規定之比例者,即應補聘(本部 97 年 10 月 27 日法律字第 0970039210 號函參照),併此敘明。

正本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法律字第 101001687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