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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103109040 號

會議日期 101 年 10 月 31 日

要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規定參照,所定公務機關係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故公立學校如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機構,而具有機關地位,應屬公務機關

主旨

有關各級公私立學校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宜屬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0 年 12 月 5 日臺電字第 1000214976 號函。

二、按本法所定之公務機關,係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本法第 2 條第 7 款參照)。準此,公立學校如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而具有機關之地位,應屬本法之公務機關。至於非由各級政府設置之私立學校,則屬本法之非公務機關(本部 100 年 12 月 28 日法律字第 100025794 號函意旨參照)。正 本:教育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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