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103109310 號
要旨
法務部同意列為「台灣○○生命關懷協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主旨
關於「台灣○○生命關懷協會」申請籌組,擬將本部列為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1 年 10 月 29 日台內社字第 10103353812 號函。
二、本件「台灣○○生命關懷協會」依其章程草案第 3 條、第 6 條所定該會之宗旨及任務觀之,係以引導受刑人更生向上、輔導出監更生人就業就學、促進犯罪被害人及加害人兩造和好、協助受刑人重建親子關係及關懷有犯罪之虞之青少年為主,與本部辦理犯罪矯正及司法保護之職掌相關,本部同意並列為該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至於本件章程草案之條文內容,本部無意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法務部矯正署、本部保護司、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