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10030206 號
要旨
法院所屬人員在辦理家事事件時,如需查閱民眾戶籍資料,應於補正通知書上載明當事人完整姓名,個人資料有應保護隱私情事時,則應利用「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網路資料查詢表」進行查詢
主旨
請各法院轉知所屬人員於辦理家事事件等相關業務有參閱戶籍謄本資料情形,宜以下列方式辦理,以保障民眾權益,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 101 年 10 月 25 日台內戶字第 1010335681 號函辦理。二、為維護民眾權益,請各法院轉知所屬人員,於審理家事事件有需求參閱民眾戶籍資料時,請於補正通知書上載明該當事人之完整姓名,俾利查詢;另於個人資料有保護隱私之情形時(如未成年人),建請可透過「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網路資料查詢表」方式查詢,以達簡文原則、戶籍謄本減量及機關平行協助。
三、檢附內政部函文及附件影本各乙份供參。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內政部、本院資訊管理處(請置於本院網站行政函釋專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