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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103109510 號

會議日期 101 年 12 月 12 日

要旨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監事報院遴聘派作業規定第 2 點等規定參照,公務人員兼職態樣之「當然兼職」,係指依法令或章程,明定由某機關特定職務人員代表兼任之職務,範圍包括「法定兼職」,而「當然兼職」情形,基金會政府所指派董事如連任者,仍應計入連任董事人數

主旨

有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連任人數計算方式」法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01 年 9 月 28 日農輔字第 1010051473 號函轉財團法人臺灣區○○發展基金會 101 年 9 月 19 日臺蠶基秘字第 101052號函。

二、按公務人員兼職目前區分為「法定兼職」、「當然兼職」及「非當然兼職」3 種態樣。「法定兼職」係指機關組織法規(含組織規程、編制表)中,明定由有關機關或本機關人員兼任之職務。「當然兼職」係指依法令(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職權命令)或章程,明定由某機關之特定職務人員代表兼任之職務,其範圍包括「法定兼職」。至「非當然兼職」係指法令或章程未明定須由特定職務人員兼任之職務。有關行政院訂頒「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監事報院遴聘派作業規定」(下稱本作業規定)第 2 點第 1 項前段所定「財團法人除由公務人員兼任,隨本職異動不受任期限制」,係屬「當然兼職」。本件財團法人臺灣區○○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下稱本捐助章程)第10 條既未明訂機關代表須由該等機關特定職務人員兼任,而係由機關考量業務需要等因素,指派適當人員兼任,故屬「非當然兼職」,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稱人事總處)以 101 年 11 月 2 日總處組字第 1010053658 號函釋在案,合先敘明。

三、至行政院訂頒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產登記董監事任期及退場注意事項」(下稱本注意事項)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董事係由公務人員兼任,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董事人數。」係與本作業規定第 2 點第 1 項前段所定「財團法人除由公務人員兼任,隨本職異動不受任期限制」相類之規定,故應做相同解釋,即係屬「當然兼職」之情形。而本捐助章程第 10 條屬「非當然兼職」已如前述,故該基金會政府所指派之董事如連任者,仍應計入連任之董事人數,始符本注意事項之規範意旨。

四、檢附人事總處上開函影本乙份供參。

正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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