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10034039 號
要旨
外國法院裁判效力,得參照司法院 98.03.30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80005124 號函之說明辦理,惟如據以申請由夫或妻單方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仍應由主管機關權責核處
主旨
有關貴部函轉內政部詢問民眾提憑國外法院裁判申請由夫或妻單方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101 年 12 月 3 日法律決字第 10100631100 號函。
二、有關外國法院裁判之效力問題,仍請參照本院 98 年 3 月 30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80005124 號函意見辦理。至於旨揭疑義所提民眾辦理登記所應提憑文件部分,宜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卓處。為免日後因上開問題涉訟時有干預審判之虞,本院未便表示意見。
正本
法務部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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