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2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103110880 號

會議日期 101 年 12 月 25 日

要旨

法務部就「地方立法機關或民意代表基於問政需要,要求公務機關提供資料,公務機關可否提供乙事」之說明

主旨

有關地方立法機關或民意代表基於問政需要,要求公務機關提供資料,公務機關可否提供乙事,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 101 年 11 月 22 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答詢事項辦理。

二、按公務機關利用其合法蒐集、處理之個人資料時,如無其他法規特別規定,則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16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為之,並應注意個資法第 5 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合先敘明。

三、次按地方立法機關或民意代表基於問政需要,要求公務機關提供資料,如涉及個人資料之利用,茲列舉三項事例供參:

(一)民意代表要求提供受公務機關補助之法人資料:

行政機關及其內部單位名稱等有關法人之資料,並非個資法所欲規範之個人資料,不適用個資法。另公務機關有關支付或接受補助之資料,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法所定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自應予以公開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

(二)民意代表或地方立法機關要求公務機關提供聘用人員名單:

公務機關將已聘用人員名單,提供民意代表作為審查公務機關預算使用時,雖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惟係為落實民意機關之監督,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公務機關並無違反個資法。

(三)民意代表或地方立法機關要求公務機關提供懲處人員名單:

公務機關將其懲處人員名單,提供民意代表作為監督公務機關施政使用時,係為增進公共利益,屬於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並無違反個資法。

正本

各縣市政府(含各直轄市及金門、連江兩縣)

副本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立法委員吳○○國會辦公室、本部資訊處(第1 類)、本部綜合規劃司國會聯絡組、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法律字第 101031108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