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203500060 號
要旨
法務部就「民法有關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無須向生母為意思表示之函釋疑義」邀集司法院秘書長、內政部及學者專家研商之結論
主旨
監察院函,為民法有關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無須向生母為意思表示之函釋疑義等情,前經本部及內政部函復,惟兩機關見解歧異,請依說明事項妥為協商解決,並將處理結果函復一案,經本部邀集司法院秘書長、內政部及學者專家研商結論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秘書長 101 年 11 月 26 日院臺法字第 1010075187 號函。
二、本部於 101 年 12 月 17 日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內政部及學者專家,召開研商「民法有關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無須向生母為意思表示之函釋疑義」問題會議,並依監察院 101 年 11 月 21 日院台業二字第 1010110192 號函說明一所列事項討論,獲致結論如下:
(一)關於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其生母或非婚生子女之否認認領,本部之見解認以意思表示否認之,內政部之見解認應以訴訟為之,兩部見解歧異乙節:
1.認領及否認認領均以意思表示為之即可。
2.意思表示之方式依民法規定辦理。
3.經否認後,血緣關係存在與否有爭執時,始有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不存在之訴之問題。
4.另學者建議爾後宜考量明定否認認領以訴訟為之。
(二)關於現行戶政實務辦理認領登記之作法,有無配合檢討修正之必要乙節:
依照前開採意思表示之共識,建議內政部參考下列證據方法及以往內政部之作法,擇一或交叉作為認定之參考,例如:
1.生父母或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協同提出認領申請。
2.依第三人之證明當事人曾受認領或否認認領之意思表示。
3.如生父單獨以認領書辦理認領登記者,宜提憑相關證明文件(如意思表示通知或到達之證明、親緣鑑定證明文件等),戶政事務所受理認領登記後,應再通知生母及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如非完全行為能力人,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俾利生母或非婚生子女行使否認權,辦理撤銷認領登記,如當事人有爭議,另依法提起家事事件訴訟或行政救濟。
4.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正本
行政院秘書長
副本
內政部、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