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100713340 號
要旨
農會法第 49-1 條、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 12 條等規定參照,因個人資料保護法屬普通法性質,個別法規另有規定時,仍應優先適用,故農會選舉選舉人名冊公開陳列供閱覽事項,因農會法規已另為規範,自應優先適用
主旨
有關農會選舉選擇不公開會員名冊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委員國會辦公室 101 年 12 月 20 日傳真。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屬普通法性質,個別法規另有規定時,仍應優先適用之。次按農會法第 49 條之 1 規定授權訂定之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農會應於農事小組選舉投票日前 60 日在農會與其辦事處、信用部分部及各農事小組公告,敘明選舉人名冊於農會及其辦事處、信用部分部公開陳列供閱覽 7 日,當事人發現錯誤或遺漏時,或會員種類及戶籍地址於公告日之前有異動者,應於公告之日起 7 日內,以書面向農會申請更正。」本件所涉農會選舉之選舉人名冊公開陳列供閱覽事項,因上開農會法規已另為規範,自應優先適用。
正本
立法委員楊○○國會辦公室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