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203500700 號
要旨
透過基督信望愛及社區照顧之精神,結合社會資源及專業助人團隊,以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提升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為主之社團法人,與法務部辦理檢察行政、犯罪防治、犯罪矯正、司法保護、廉政、行政執行等職掌尚無直接關連,不宜擔任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主旨
關於「社團法人臺灣基督教○○兒少發展中心」申請籌組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2 年 1 月 4 日台內社字第 10103651112 號函。
二、本件「社團法人臺灣基督教○○兒少發展中心」依其章程草案第 2條、第 5 條所定該會之宗旨及任務觀之,係透過基督信望愛及社區照顧之精神,結合社會資源及專業助人團隊,以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提升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為主,與本部辦理檢察行政、犯罪防治、犯罪矯正、司法保護、廉政、行政執行等職掌尚無直接關連,故本部不宜擔任該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至於本件章程草案之條文內容,本部無意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保護司、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