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200506830 號
要旨
如「姊妹會」係以提供在臺灣各國籍移民、移工與其家庭資源網絡系統,保障其應有權益,協助早日融入社區生活,推廣南洋歷史文化,共創多元社會為主等,與法務部辦理檢察行政、犯罪防治、犯罪矯正、司法保護、廉政、行政執行等職掌尚無直接關連,不宜擔任該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主旨
有關「中華民國○○台灣姊妹會」章程修正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2 年 1 月 10 日台內社字第 10102957372 號函。
二、本件「中華民國○○台灣姊妹會」依其修正章程草案第 2 條、第 5條所定該會之宗旨及任務觀之,係以提供在臺灣之各國籍移民、移工與其家庭之資源網絡系統,保障其在家庭、社會、福利、工作、教育、法律上應有之權益,協助其早日融入社區生活,推廣南洋歷史文化,共創多元社會為主,與本部辦理檢察行政、犯罪防治、犯罪矯正、司法保護、廉政、行政執行等職掌尚無直接關連,故本部不宜擔任該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至於本件章程修正草案之條文內容,本部無意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