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200039560 號
要旨
法務部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長由無給職變更為有給職,薪資基準經核定後之起薪時點認定乙案」之說明
主旨
有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長由無給職變更為有給職,薪資基準經核定後之起薪時點認定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會 102 年 1 月 28 日陸法字第 1020400101 號函。
二、關於財團法人之章程變更應自何時發生效力乙節,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 102 年 2 月 22 日秘台廳民三字第 1020003575 號函略以:「按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民法第 62 條後段或第 63 條之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財團法人不得自行變更。法院所為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之裁定,性質上屬形成裁定,其形成力須於裁定確定時始發生。」(司法院秘書長 95 年 4 月 26 日秘台廳民三字第 0950009803 號函釋,應同此意旨,併供參考)。次按來函所附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資料以觀,其捐助暨組織章程關於修正條文未見有溯及生效之規定,是以,本件財團法人之章程第 7 條第 2 項變更賦予董事長得為有給職之規定,應自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三、至於經主管機關依權責核定或備查後之薪資基準生效日,並未有明確規範,主管機關仍得審酌相關組織章程規定辦理,前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國 102 年 2 月 8 日總處給字第 1020022376 號書函答復貴會在案,併請參照。
正本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