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三字第 1020006244 號
要旨
為期作業能更加具有彈性,有關司法院人事、政風、主計人員與其他一般人員之通案敘獎案件,無須提請司法院考績委員會審議,由各系統審酌考績會審議其他敘獎情形,衡量其敘獎額度
主旨
嗣後辦理考核獎懲案件,如同一案件含人事、政風、會計、統計人員,作業程序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查銓敘部 90 年 1 月 17 日 90 法二字第 1952354 號書函規定:「人事、政風、主計人員之平時考核獎懲案件,如涉通案性質,須與機關內其他人員保持衡平者,應先提服務機關考績委員會審議後,再循各系統辦理;如僅涉及各該系統業務之平時考核獎懲及考績案件,可由各該系統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等有關規定辦理(該函嗣經銓敘部92 年 12 月 19 日部法二字第 0922292337 號令停止適用),爰本院於 95 年 12 月 20 日以秘台人三字第 0950027927 號函知本院會計處、統計處及政風處略以,有關人事、政風、主計人員之平時考核獎懲案件,如涉通案性質,應先提服務機關考績委員會(下稱考績會)審議後,再循各系統辦理。故嗣後本院辦理旨揭案件,應一律併提本院考績會核議後,再將核議結果移請各系統辦理。
二、次查,銓敘部 93 年 7 月 6 日部法二字第 0932389069 號書函略以,人事、政風、主計系統人員之平時考核獎懲案件(含通案性之獎懲案件),無須提服務機關考績會審議,得逕循各該系統辦理。該部98 年 11 月 26 日部法二字第 0983131320 號書函略以,人事、政風、主計一條鞭人員之平時考核獎懲案件,係由各該人員之主管機關(構)辦理,其非屬本機關之實際受考人,其平時考核獎懲案件無庸提本機關考績會初核。
三、為期彈性作業並符銓敘部前開 93 年 7 月 6 日、98 年 11 月 26 日書函規定,嗣後人事、政風、主計人員與其他一般人員之通案敘獎案件,無須提請本院考績會審議,由各該系統審酌本院考績會審議其他一般人員之敘獎情形,衡平相關人員之敘獎額度。
正本
本院會計處、本院統計處、本院政風處、本院人事處(第一科、第三科)副 本:本院資訊管理處(請登法學函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