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廉字第 10205006040 號
要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3 條規定參照,總統既為連任,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政務委員又屬提出總辭後,在未實際離職情形下重行任命,應均視為未中斷其應申報財產身分,不生卸(離)職申報與就(到)職申報之義務
主旨
有關 101 年度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財產申報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秘書長 101 年 5 月 23 日秘台申參字第 1011831968 號函。
二、按總統任期屆滿如係連任;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雖經提出總辭,惟於准辭前均未實際離職,且免職與重行任命係同日並辦理人事任免程序者,因實際上均未卸除職務,與本法所稱卸(離)職須實際離職之情形有間,應視為未中斷其應申報財產之身分,不因其形式上辦理人事任免,而生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卸(離)職申報與就(到)職申報之義務,故該等人員如當年度已曾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即無須再辦理申報,如當年度尚未申報者,僅須於當年底辦理本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之定期申報即可;是本屆總統既為連任,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又屬提出總辭後,在未實際離職之情形下重行任命,應均視為未中斷其應申報財產之身分,不生本法卸(離)職申報與就(到)職申報之義務。至於副總統因屬新任,自應辦理就(到)職申報。
三、另本部 99 年 11 月 3 日法政字第 0999046106 號及 99 年 12 月23 日法政字第 0991114817 號等函釋意旨,與前開說明扞格,應停止適用,併附指明。
正本
監察院秘書長
副本
總統府等主管機關及各縣市政府政風機構、本部廉政署防貪組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民國 99 年 11 月 3 日法政字第 0999046106號函,停止適用。2.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民國 99 年 12 月 23 日法政字第 0991114817號函,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