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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200021240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03 月 07 日

要旨

公務人員撫卹法第 13 條規定參照,如遺族原已申請撫卹經核定在案,其領受撫卹金權利已因申請領具而實現,且本次僅在於申請補發後續原申請案漏發之撫卹金,並非另一新撫卹權利請求,從而,似無一身專屬性,自得由原申請人繼承人繼承

主旨

貴總處函詢有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故工友吳○○君病故死亡後,其遺族申請補發漏發之撫卹金,惟於核發前該遺族死亡,前開撫卹金得否作為該遺族之遺產並由其繼承人領受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總處 102 年 1 月 24 日總處組字第 10200196002 號書函。二、關於遺族依法提出撫卹申請後,於主管機關核定前死亡,其權利得否繼承乙節,按本法第 13 條規定:「領受撫卹金之權利及未經遺族具領之撫卹金,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如認為遺族領受撫卹金之權利及未經遺族具領之撫卹金,係具有一身專屬性,則不得繼承。惟依本件來函所附資料,遺族原已申請撫卹經核定在案,其領受撫卹金的權利已因申請領具而實現,且本次僅在於申請補發後續原申請案漏發之撫卹金,並非另一新撫卹權利之請求,從而,似無一身專屬性,自得由原申請人之繼承人繼承。又主管機關對於撫卹金核定之進度,非撫卹金申請人可控制之時間風險,若撫卹金申請人於提出申請後,撫卹金核定前死亡,即認為喪失撫卹金請求權或不得領受撫卹金,似有未妥。惟因涉公務人員撫卹法之適用疑義,爰建請宜先徵詢主管機關銓敘部意見為妥。

三、復按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 18 點規定:「各機關適用法規有疑義時,應就疑義之法條及疑點研析各種疑見之得失,擇採適法可行之見解。如須函請上級機關或其他機關釋復時,應分別敘明下列事項:(一)有疑義之法條及疑點。(二)各種疑見及其得失分析。(三)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是以,本件前開疑義,經主管機關表示意見後,如仍有疑義,再請附貴總處法制單位意見並依上開規定敘明各種疑義、其得失分析,以及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來函憑辦,俾利釋復。

正本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副本

銓敘部、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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