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100183160 號
要旨
法務部就「鄉鎮市調解條例適用疑義」之說明
主旨
有關鄉鎮市調解條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府 101 年 9 月 11 日府民族字第 1010263215 號函。
二、有關貴縣花壇鄉公所接獲民眾投訴該公所調解委員於調解過程中,態度惡劣、言詞偏袒,並建請其鄉長將該委員解職乙節,因涉事實認定問題。且非屬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9 條第 1 項所定應予解聘調解委員之事由。至本件民眾所陳情事,本部已錄供爾後通盤修法之參考。正 本:彰化縣政府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