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203502900 號
要旨
離島建設條例第 2 條規定參照,自由經濟示範區依現行法律規定,如不符合上述離島定義範圍規定,則無同條例第 10-2 條規定適用,又是否另以特別法規範包含博奕特區,以及臺灣本島是否適合設置博奕特區等議題,事涉政策決定,宜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審酌
主旨
關於總統府秘書長函轉立法院陳委員○○有關設置博奕特區建言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會 102 年 3 月 18 日部字第 1020001121 號書函。
二、查離島建設條例第 10 條之 2 第 5 項規定:「依前項法律特許經營觀光賭場及從事博弈活動者,不適用刑法賭博罪章之規定。」故交通部刻正依上開條例第 10 條之 2 第 4 項規定:「有關觀光賭場之申請程序、設置標準、執照核發、執照費、博弈特別稅及相關監督管理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陳報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博奕管制機關組織法草案至行政院進行審議,尚未完成法制作業程序,合先敘明。
三、第查離島建設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之離島,係指與臺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亦規定:「本條例第 2 條稱隔離及島嶼者,其定義如下:一、隔離:指與臺灣本島無橋樑或海底隧道等陸路交通之連結。二、島嶼:指天然形成,在自然狀況下四面環水,最高潮時仍露出水面之陸地。但不包括離岸沙洲。」故自由經濟示範區依現行法律規定,如不符合上開離島定義範圍,則無離島建設條例第 10 條之 2 規定之適用。至於自由經濟示範區是否另以特別法規範包含博奕特區,以及臺灣本島是否適合設置博奕特區等議題,事涉政策決定,仍請貴會本於職權審酌。
正本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檢察司、本部法制司、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