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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三字第 1020009046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04 月 11 日

要旨

本院司法人員研習所另訂有實任法官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活動認可要點並經本院核定在案,該要點所認可範圍不含數位學習課程

主旨

實任法官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時數認可補充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查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22 條規定:「(第 1 項)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之方式如下:一、自行申請或經司法院轉介至國內外大學院校從事與司法業務有關之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二、自行申請或經司法院轉介至國外大學院校擔任訪問學者。三、參加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為帶職帶薪自行進修開辦之研習課程,或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經司法院認可列入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活動之研習、訓練或會議。(第 2項)前項轉介及認可,司法院得指定由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辦理後,報送司法院核定。」

二、本院司法人員研習所另訂有實任法官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活動認可要點並經本院核定在案,該要點所認可範圍不含數位學習課程。

正本

本院所屬各機關、法院(36)

副本

本院資訊管理處(請登法學函釋)、本院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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