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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203502560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04 月 02 日

要旨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1 條等規定參照,農田水利會非屬民間團體,行使法定職權、從事公共事務或受託行使公權力時,屬實質意義行政機關,如因執行法定職務蒐集、處理或利用會員個人資料,應可認係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7 款之公務機關,適用該法相關規定

主旨

所詢有關農田水利會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會 102 年 1 月 23 日農水字第 1020082064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第 2 條第 2 項、第 3 項參照)。因此,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適用本法之機關,係採廣義說與實質說而不拘泥於機關之形式外觀,亦即不限於行政院暨其所屬各機關,其他具單獨法定地位,實質上行使行政權具行政作用之組織,於從事公共事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屬本法之行政機關;至於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受託範圍內,亦視為行政機關,自無疑義(本部 90 年 6月 21 日法律字第 018269 號函;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95 年9 月,第 93 頁參照)。

三、查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1 條第 2 項規定:「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另司法院釋字第 628 號解釋揭示:「農田水利會係由法律設立之公法人,為地方水利自治團體,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限。」故農田水利會非屬民間團體,其於行使法定職權、從事公共事務或受託行使公權力時,係屬實質意義之行政機關(本部 98 年 12月 1 日法律字第 0980045186 號函、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裁字第 2087 號裁定參照);如其因執行法定職務之需而蒐集、處理或利用會員之個人資料時,應可認係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7 款之公務機關,從而應適用該法有關公務機關之規定。

四、至來函所述,目前內政部就該部主管之地籍、戶籍資料,係定期無償提供貴會,貴會再經農田水利會聯合會依各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區分燒錄光碟後,通知各農田水利會至該聯合會領取。上述實務上做法是否符合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乙節,事屬貴管,仍請依職權酌處。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併此敘明。

正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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