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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一字第 1020007903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04 月 14 日

要旨

當事人可依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5 項規定,在起訴後或訴訟終結後,向法院聲請發給證明,並持憑辦理訴訟繫屬註記登記或塗銷,至訴訟終結前可否辦理,則屬登記機關權責範圍

主旨

有關貴部就民眾依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5 項規定向該管登記機關辦理訴訟繫屬事實註記登記後,於訴訟終結前可否由原請求登記之當事人申辦該訴訟繫屬註記之塗銷登記,請本院惠示意見 1 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貴部 102 年 3 月 22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1026650542 號函辦理。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5 項規定,當事人於起訴後或訴訟終結後,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辦理訴訟繫屬註記登記或塗銷該項註記登記。至於訴訟終結前可否由原請求登記之當事人申辦該訴訟繫屬註記之塗銷登記,核屬登記機關權責,本院未便表示意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院資訊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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