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20009924 號
要旨
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法院對兒童及少年收養之聲請認可或駁回時,應以書面通知地方主管機關。為利作業,法院通知或提供兒童及少年收養事件之裁判書時,應依收養案件通報內政部兒童局系統操作手冊所規範之程序辦理
主旨
法院依法通知或提供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收養事件之裁判書時,請自文到之日起,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法院認可或駁回兒童及少年收養之聲請時,應以書面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又依同法第 21 條第 1 項、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第 2 條第 2 款第 8 目及第 4 條規定,法院亦應提供收出養資訊予中央主管機關。
二、為便利法院作業,本院已與內政部(兒童局)研定以電子傳輸方式辦理上開通知及資料提供事宜,系統經雙方測試已可正常運作。爰請各法院自文到之日起,對被收養人為兒童及少年之收養相關事件裁判書(包含認可收養、駁回收養聲請、認可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等事件),依「收養案件通報內政部兒童局系統操作手冊」(如附件)辦理通知及提供資料予主管機關事宜。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內政部兒童局、本院資訊管理處(請張貼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判解函釋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