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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203503350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04 月 10 日

要旨

申請籌組的協會,如以會員家庭生育、養育、教育、經濟、家事、康樂旅遊等共同互助,增進家庭福利等協助服務事宜為主,與法務部辦理檢察行政、犯罪防治、犯罪矯正、司法保護、廉政、行政執行等職掌尚無直接關連,故不宜擔任該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主旨

關於謝○○先生等申請籌組「○○正連家庭協會」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2 年 3 月 5 日台內社字第 10104073322 號函。

二、本件自○○正連家庭協會章程草案第 2 條及第 5 條所定宗旨及任務觀之,該會係以會員家庭之生育、養育、教育、經濟、家事、康樂旅遊等共同互助,增進家庭福利等協助服務事宜為主,與本部辦理檢察行政、犯罪防治、犯罪矯正、司法保護、廉政、行政執行等職掌尚無直接關連,故本部不宜擔任該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三、另按該章程草案第 5 條第 6 款規定,該會之任務包括「會員家庭法律、扶助諮詢、互助協助事項」,如係指提供「法律扶助、法律諮詢」,經查法律諮詢服務係屬律師之執業範疇,倘該會成員不具有律師資格而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恐使受協助對象權益受損,為避免將來衍生爭議,建請該會將章程草案第 5 條第 6 款有關法律扶助或諮詢等部分刪除,其餘部分本部無意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檢察司、本部保護司、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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