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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203502360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04 月 16 日

要旨

各機關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處理注意事項第 5 點規定參照,有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主張依土地法及國私共有土地處理原則規定優先承購國私共有土地私有持分時,所需價金及向法院申請假處分所需擔保金,由該署暫存之各項保證金及抵稅土地處分價款等保管款先行墊支,俟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及法院退還擔保金後再行歸墊一案,須得行政院核准後方得為之

主旨

有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主張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及國私共有土地處理原則第 4 點規定優先承購國私共有土地之私有持分時,承購該持分所需價金及向法院申請假處分所需擔保金,由該部國有財產署暫存之各項保證金及抵稅土地處分價款等保管款先行墊支,俟該部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及法院退還擔保金後再行歸墊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總處 102 年 3 月 26 日主預經字第 1020051532 號書函。

二、按各機關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處理注意事項第 5 點規定:「各機關之保管、代收、代管、預收、暫收等收入款項,除經財政部同意得專戶存管之款項外,一律存入國庫存款戶,並應依規定時限存入及為詳確之記錄,非經行政院核准,不得挪移墊用,並應隨時注意清結。」來函所詢疑義,依上開規定,須得行政院核准後方得為之。至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是否就上開土地主張優先承購權及所需費用之墊支,行政院是否核准採通案動支方式辦理並依動支額度之多寡分層授權由該部國有財產署及該部核准,因涉政策決定執行事項,本部無意見。

正本

行政院主計總處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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