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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203503620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04 月 16 日

要旨

法務部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詢擬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配合將所持有特定投資人資料提供檢察機關快速查詢,實際需求、規劃之內部作業流程及安全控管機制等事項」之說明

主旨

關於貴會所詢擬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公司)配合將所持有特定投資人資料提供檢察機關快速查詢,請本部說明本案實際需求、規劃之內部作業流程及安全控管機制等事項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01 年 3 月 26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10004081 號函。

二、貴會所詢事項,本部意見如次:

(一)本案實際需求:偵查中查扣犯罪所得,首重被告財產相關資訊之及時掌握。證券、信託基金之投資,就國內金融環境而言,係屬常態,且證券之變價及基金之回贖速度甚快,查扣時機稍縱即逝。為提升查扣之效能,及時掌握被告財產資訊與查扣時機,有賴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提供檢察機關有關投資人有價證券等相關資訊(包括款、券帳戶及餘額)。

(二)規劃之內部作業流程及安全控管機制:

1.為建立安全控管機制,將人民隱私權所受之影響降至最低,可循現行檢察機關專人查詢方式,承辦檢察官有查詢需求時,填載查詢單,明確記載案號、查詢對象、期間及標的,經主任檢察官審核後認有查詢必要性,始交由所屬檢察機關所授權之專人查詢機制,增加查詢相關管制,避免檢察官濫行查詢,又可提升查詢之效能。

2.本案連線介接方式,參照本部對外連線單一窗口系統作業機制,與集保公司以專線封鎖 IP 方式連結,單筆查詢線上即時回覆模式,提供檢察官透過內部網路系統調閱相關資料。並依本部訂定之「法務部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部外網路資料作業暨管理規範」及「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署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部內網路資料作業注意事項」辦理稽查考核作業,俾確保人民隱私資料之安全。

(三)現階段專線查詢之可行性:目前本部行政執行署有關行政執行案件,已與集保公司所建立專線查詢系統,係透過本部資訊處建置。依本部資訊處現階段所建置之行政執行署對集保公司專線查詢機制,只需將現有查詢機制開放檢察機關查詢,技術上應屬可行且耗費之成本甚低。

(四)本案之實際效益,係防杜洗錢、落實公義、增加國庫收入:偵查中保全犯罪所得,避免被告將犯罪所得予以隱匿或移轉,除有效杜絕洗錢情事外,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有關犯罪所得沒收之執行可能性將大幅提升,可有效增加國庫收入。

正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副本

本部檢察司、本部資訊處、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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