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203503210 號
要旨
關係協會以協助並服務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平潭地區人民間有關投資就業發展交流等事宜為主,與法務部辦理檢察行政、犯罪防治、犯罪矯正、司法保護、廉政、行政執行等職掌尚無直接關連,故不宜擔任該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主旨
關於台灣○○關係協會申請核准立案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2 年 3 月 4 日台內社字第 1020112194 號函。
二、本件自台灣○○關係協會章程草案第 2 條及第 5 條所定宗旨及任務觀之,該會係以協助並服務台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平潭地區人民之間有關投資就業發展交流等事宜為主,與本部辦理檢察行政、犯罪防治、犯罪矯正、司法保護、廉政、行政執行等職掌尚無直接關連,故本部不宜擔任該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三、另按該章程草案第 5 條第 2 款規定,該會之任務包括「…邀請法律專業人士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及時向會員傳遞『平潭實驗區』關於法律、法規等諮詢服務。」經查法律、法規等諮詢服務係屬律師之執業範疇,如該會所邀請之法律專業人士未具律師資格而提供法律、法規諮詢,致使會員權益受損,恐衍生爭議,為避免將來衍生爭議,建請該會將章程草案第 5 條第 2 款有關法律、法規等諮詢服務部分刪除,其餘部分本部無意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檢察司、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