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三字第 1020010443 號
要旨
考量各機關年度敘獎案件,屬例行性敘獎案件,性質單純,該類案件如有涉及不同官等人員時,敘獎之權責機關仍依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法官以外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 2 點第 1 項規定辦理
主旨
有關中文聽打檢定敘獎作業,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相關規定如下:
(一)101 年 12 月 26 日修正後之本院暨所屬各機關法官以外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1.第 2 點規定:「(第 1 項)下列各款人員之獎懲案件,授權由各該處理權責機關自行處理,其餘由本院處理之:(一)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理各該機關所屬薦任以下人員。(二)本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處理該所委任以下人員。(三)高等法院處理該院委任以下及所屬各級法院委任人員。(四)智慧財產法院處理該院委任以下及其分院委任人員。(五)高等行政法院處理各該法院委任以下人員。(六)高等法院分院、智慧財產法院分院、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各該法院現職僱用人員。(第 2 項)同一獎懲案件,涉及不同官等人員時,由官等最高之處理權責機關一併處理之。但年度敘獎案件,仍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其修正說明略以,審酌各機關年度敘獎案件(如績效優良人員敘獎、符合院頒實施法庭筆錄電腦化應辦理事項所定打字敘獎標準之案件等),屬例行性敘獎案件,性質單純,該類案件如有涉及不同官等人員時,仍依第一項規定辦理,爰增訂第二項但書規定。
2.第 12 點規定略以,依第 2 點第 1 項規定由本院處理之獎懲案件,應將獎懲建議函、事實摘要表及相關資料報送本院。
(二)實施法庭筆錄電腦化應辦理事項第 3 點第 3 項規定:「本條敘獎事宜於每年七月以最近三個月中文聽打檢定之成績最高者為準,統一按時申報,用資獎勵,逾期者遞延申報。無正當原因缺考者,不得列入該次敘獎名單。」
二、旨揭敘獎之權責機關,請依前開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 2 點第 2 項但書規定辦理。另為簡化作業,嗣後報送本院敘獎部分,請於每年 7月 31 日前報送獎懲建議函及中文聽打檢定請獎名冊,無須檢送報請敘獎一覽表及事實摘要表。
三、檢附「中文聽打檢定敘獎額度及適用規定說明表」及中文聽打檢定請獎名冊(含範例)各 1 份。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本院資訊管理處(請登法學函釋)、本院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