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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203502540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05 月 06 日

要旨

臺灣省公立中小學校教職員福利金籌集管理委員會之組織性質非屬財團法人,然其捐助章程規定其仍得於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接受臺灣省公立中小學校教職員福利金籌集管理委員會之捐贈,故接受此部分捐贈尚無違法。又旨揭管理委員會之性質究竟為何、其解散後之清算程序是否依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 22 條規定辦理等疑義,須徵詢內政部意見

主旨

所詢有關「臺灣省公立中小學校教職員福利金籌集管理委員會」法制化作業適法性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2 年 1 月 10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000352 號函。

二、按旨揭管理委員會之組織性質依其組織規程可知,並非一財團法人,故無法直接適用有財團法人之相關規定。至於「財團法人臺灣省中小學校教職員福利文教基金會」依其捐助章程第 5 條之規定:「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助,基金來源如后:一、臺灣省公立中小學校教職員福利金籌集管理委員會之捐贈。(下略)」該章程並經法院裁定同意登記在案,故其接受旨揭委員會之捐贈,應無違法。

三、次按民法或非訟事件法並未對「非法人團體」或「未為法人登記之人民團體」之解散或清算有所規範,民法總則規定之清算程序,乃係對「法人」之清算,且由法院監督並依非訟事件法相關規定辦理。又未經法人登記之人民團體解散後之清算程序為何,人民團體法亦未規定。惟查內政部為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健全組織發揮功能,依職權訂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乙種。該辦法第 22 條規定:「人民團體解散之清算程序,……;如未經法人登記者,應依章程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章程未規定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法召開時,由主管機關選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辦理。」(本部 89 年 3 月 14 日(89)法律決字第 007177 號函、102 年 3月 13 日法律字第 10203502000 號函參照)旨揭委員會究為非法人團體或未為法人登記之人民團體?如為後者,其解散後之清算程序得否依上開辦法第 22 條規定辦理?建請貴部徵詢內政部意見。

正本

教育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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