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100264090 號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規定參照,民眾依外國判決申請辦理戶籍登記,應由戶政機關依上開規定為形式審查,據以決定是否承認該外國法院判決效力
主旨
有關貴部函詢民眾提憑國外法院裁判申請由夫或妻單方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一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1 年 8 月 7 日台內戶字第 1010267835 號函。
二、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 101 年 12 月 20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10034039 號函復略以:「有關外國法院裁判之效力問題,仍請參照本院 98 年 3 月 30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80005124 號函意見辦理。至於旨揭疑義所提民眾辦理登記所應提憑文件部分,宜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卓處。為免日後因上開問題涉訟時有干預審判之虞,本院未便表示意見。」
三、查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規定:「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一、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二、敗訴之被告未應訴者。但開始訴訟之通知或命令已於相當時期在該國合法送達,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不在此限。三、判決之內容或訴訟程序,有背中華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四、無相互之承認者。(第 1 項)前項規定,於外國法院之確定裁定準用之。(第 2 項)」民眾依外國判決申請辦理戶籍登記,應由戶政機關依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規定為形式上之審查,據以決定是否承認該外國法院判決之效力。故本件所涉外國法院判決之內容,是否有上開不予承認之情形,如否,而依其判決之意旨,究係由夫妻雙方共同行使或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並於夫妻雙方有歧異時,始由母親為最後決定?抑或不待夫妻雙方共同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而由具決斷權之妻一方單方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因涉及貴管戶籍登記實務,宜由戶政機關依該外國法院判決原文,據以認定;於有爭執時,利害關係人可循家事事件或民事訴訟程序解決(司法院 98 年 3 月 30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80005124 號函參照)。
四、檢附前開司法院秘書長函影本 1 份供參。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