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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法字第 1020005784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03 月 03 日

要旨

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其所提出研究報告、研討紀錄或相關業務報表,仍應經司法院審查,如品質不佳或集體研究,將視情況酌減年終工作獎金,至無提交相關文件者則不予發放

主旨

有關停止辦理審判案件法官之研究報告、研討紀錄或業務報表,經本院審查結果之優劣或研究方法之選定(個別或集體研究),將作為發放其年終工作獎金之依據。

說明

一、查立法院審查本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本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決議略以,本院已訂定發布本辦法作為停止辦理審判案件法官從事研究之依循,依該辦法研究項目當與司法制度或業務有關。然本院所提供之研究成果中,有與司法主題、業務不相干者,甚有未提研究成果報告者。前揭人員未依規定提供研究成果報告,卻能與工作負擔沈重之現職法官,比照領取年終工作獎金,顯失公平。爰此,建請本院應立即檢討,並嚴訂研究成果報告審核標準,及考核其等研究工作績效,且責成人事總處對於各機關各項給與之預算項目,應秉於職權嚴加督促相關機關檢討。嗣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 102 年 2 月 8日函請各機關檢討各項給與之支給情形,並提出相關改革方案。

二、經考量法官年終工作獎金係基於激勵法官士氣,慰勉公務辛勞之目的發給。101 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 5 點第 2 款規定,全年依法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且未依規定提出研究報告、研討紀錄或相關之業務報表者,不發年終工作獎金;故凡提出研究報告、研討紀錄或相關之業務報表者,不論品質如何,均全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又審酌前開立法院決議及人事總處函文,為維法官整體公平性,對於全年依法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雖有提出研究報告、研討紀錄或相關業務報表,惟經本院審查後,其品質明顯不佳或選擇集體研究者,自本年度起,將視情況酌減其年終工作獎金;無提交相關文件者,則仍不予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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