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等規定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之事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權責辦理,法務部則為個資法法律解釋主管機關,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間之權責劃分,則依各該主管機關原對該事業監管權責業務分工為之
主旨
所詢有關汽車貸款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府 102 年 4 月 12 日府授法消字第 1020062497 號函。 二、按由於各個行業均有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屬中央者,有屬地方者,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與該事業之經營關係密切,應屬該事業之附屬業務,自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與其業務相關之個人資料保護事項,較為妥適。因此,個資法規定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之事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權責辦理,本部則為個資法之法律解釋主管機關。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間之權責劃分,則依各該主管機關原對該事業監管權責之業務分工為之。有關貴府所詢「汽車貸款業」所營業務,如屬動產擔保交易事項,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財政部;如屬經營當舖業務,則以內政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至於「融資公司」之業務因尚無專法規範,參酌台北市租賃商業同業公會報告資料,係屬租賃業。其中機械設備租賃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但運輸工具車輛之營業性租賃(交通運輸及租賃業)則由交通部主管。爰貴府所詢「融資公司」為無擔保品之信用貸款行為,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何乙節,此涉及該公司所營事業之事實認定,宜先釐清,如有疑義,建請洽詢經濟部及交通部表示意見,以臻明確。準此,本件建請貴府參酌上開說明,依個案事實本於受理陳情機關之權責審認之。
正本
臺中市政府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