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200100920 號
要旨
法務部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帳面累計短絀以基金填補,是否可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意見辦理乙案」之說明
主旨
有關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帳面累計短絀以基金填補,是否可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意見辦理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2 年 5 月 13 日經商字第 10202410800 號函。
二、按本部 102 年 1 月 18 日法律字第 10100253632 號函釋係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產登記董監事任期及退場注意事項」第 2 點所定「財產總額」之範圍加以解釋,包括財團法人設立時之捐助財產,及財團法人成立後接受捐贈,經董事會決議列入基金或依法令規定應列入基金之財產,且強調具體個案財產總額之增減,係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財團法人之業務監督及財產檢查等權責範圍。
三、本件來函說明二所述行政院主計總處(下稱主計總處)102 年 3 月29 日主基經字第 1020200364 號書函略以,為使旨述財團法人之財產總額與帳列基金數額一致,以基金填補累計短絀似屬必要。揆諸「基金」之認定及預決算處理事項,係屬主計總處權責,本部就上開意見敬表尊重。至於旨述財團法人如何以基金填補累計短絀,核與本部102 年 1 月 18 日法律字第 10100253632 號函所指「經董事會決議列入基金」無涉,宜由貴部依具體個案情形,參酌主計總處解釋辦理。
正本
經濟部
副本
行政院主計總處、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