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203505380 號
要旨
如協會係以結合民間法律產經團體,宣導相關法令,促進國內外及兩岸法律產經團體交流,擴大經驗傳承並與國際接軌,以提升國內法律產經品質等事宜為主,與法務部職掌尚無直接關連,不宜擔任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主旨
關於王○○先生等申請籌組「臺灣法律產經協會」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2 年 5 月 21 日台內社字第 10201354422 號函。
二、本件自臺灣法律產經協會章程草案第 2 條及第 5 條所定宗旨及任務觀之,該會係以結合民間法律產經團體,宣導相關法令,促進國內外及兩岸法律產經團體交流,擴大經驗傳承並與國際接軌,以提升國內法律產經品質等事宜為主,與本部辦理檢察行政、犯罪防治、犯罪矯正、司法保護、廉政、行政執行及法律事務等職掌尚無直接關連,故本部不宜擔任該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至於本件章程草案之條文內容,本部無意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