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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203506400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06 月 16 日

要旨

如協會係偏重於運用社會工作及社會福利服務等事項關懷弱勢兒童及青少年,與法務部職掌尚無直接關連,不宜擔任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主旨

關於「中華民國更生少年關懷協會」擬列本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2 年 5 月 23 日台內社字第 10201950472 號函。

二、本件自中華民國更生少年關懷協會章程草案第 2 條及第 5 條所定宗旨及任務觀之,該會係以運用社會工作、諮商輔導、特殊教育、福音教化等專業,結合社會資源推展兒少福利、保護及協助促進身心健全發展等事宜為主,似偏重於運用社會工作及社會福利服務等事項關懷弱勢兒童及青少年,與本部辦理檢察行政、犯罪防治、犯罪矯正、司法保護、廉政、行政執行及法律事務等職掌尚無直接關連,故本部不宜擔任該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至於本件章程草案之條文內容,本部無意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法務部矯正署、本部保護司、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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