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三字第 1020016506 號
要旨
地方法院法官擬擔任地方好人好事代表選拔之評審委員,其任務性質係對地方品德端正、無不良素行、長期行善、具有優良事蹟,足資接受表揚之人士進行評審,故與禁止法官兼職之規定無違
主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函詢法官擔任基隆市第 1 屆好人好事代表『八德獎』選拔之評審委員,是否為法官法第 16 條限制法官兼職範疇 1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 102 年 6 月 20 日院鎮人一字第 1020004023 號函。
二、法官法第 16 條規定:「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一、中央或地方各級民意代表。二、公務員服務法規所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之職務。三、司法機關以外其他機關之法規、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四、各級私立學校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五、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第 17 條規定:「法官兼任前條以外其他職務者,應經其任職機關同意;司法院大法官、各級法院院長及機關首長應經司法院同意。」
三、依基隆市表揚好人好事運動協會章程第 3 條規定,該協會以維護傳統文化、弘揚博愛精神,報導善行義舉,推行國民心理建設,轉移社會風氣為宗旨。其任務包括倡導好人好事,移轉社會風氣等事項(章程第 6 條參照)。旨揭評審委員之職掌,依該協會訂定之「基隆市第 1 屆好人好事代表『八德獎』選拔辦法」第 6 點及第 7 點規定,主要係對現居住、任職、設籍於基隆市,品德端正,無不良素行紀錄,長期行善,具有優良事蹟,能夠發揚傳統八德,樹立典範,足資接受表揚者之具體事蹟進行評審。核其任務性質,非屬法官法第 16 條第 1 款至第 4 款規定禁止兼職之職務或業務,亦非同條第 5款規定之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者。基此,法官擔任該協會所舉辦「基隆市第 1 屆好人好事代表『八德獎』選拔」之評審委員,尚與法官法有關禁止法官兼職之規定,不生牴觸。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本院民事廳、本院刑事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大法官辦公室、本院大法官書記處、本院資訊管理處(請登法學函釋)、本院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