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20016074 號
要旨
我國夫妻委託代理孕母在美國所生之子女經美國法院判屬婚生子女後,該外國法院裁判之效力問題,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進行審查。如有爭執,則經利害關係人訴請法院處理後,由法官審酌裁判
主旨
有關 貴部函詢我國夫妻委託妊娠代理孕母於美國所生子女,經美國法院確定判為夫妻之婚生子女後,該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效力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102 年 6 月 17 日法律決字第 10203506390 號函。
二、關於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效力,本院 98 年 3 月 30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80005124 號秘書長函仍請參照。至於所詢該外國法院判決,有無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第 1 項各款應否承認其效力之情形,各機關均可依該條文規定,本於權責為形式上之審查,據以決定是否承認該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效力。若有爭執時,可由利害關係人訴請法院處理,由法官就具體個案本其確信之法律見解,詳為審酌裁判。基於尊重各機關權責及審判獨立之精神,本院未便表示意見。
正本
法務部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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