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200571790 號
要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規定參照,私立學校,雖然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惟私立學校在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時,為避免其割裂適用該法,並使其有一致性規範,故應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非公務機關
主旨
有關貴事務所函詢私立學校於實施教育之範圍內,應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 102 年 5 月 10 日資字 102051001 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所定之公務機關,係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因此,公立學校如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而具有機關之地位,應屬本法之公務機關。至於私立學校,雖然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惟私立學校在適用本法時,為避免其割裂適用本法,並使其有一致性規範,私立學校應屬本法所稱之非公務機關(本部 101 年 11 月 1 日法律字第 10103109040 號函、100 年 12 月 28 日法律字第 100025794 號函、100 年 12 月 9 日法律字第 1000019039 號函意旨參照)。
正本
林○○律師事務所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