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203508140 號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規定參照,外國法院判決,有無該條第 1 項各款應否承認其效力情形,各機關均可依該條規定,本於權責為形式上審查,據以決定是否承認該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效力。有爭執時,可由利害關係人訴請法院處理,由法官就具體個案本其確信之法律見解,詳為審酌裁判
主旨
有關貴部函詢我國夫妻委託妊娠代理孕母於美國所生子女,經美國法院確定判為夫妻之婚生子女後,該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效力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1 年 12 月 19 日內授移字第 1010934363 號函。
二、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 102 年 6 月 27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20016074 號函復略以:「關於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效力,本院 98 年3 月 30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80005124 號秘書長函仍請參照。至於所詢該外國法院判決,有無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第 1 項各款應否承認其效力之情形,各機關均可依該條文規定,本於權責為形式上審查,據以決定是否承認該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效力。有爭執時,可由利害關係人訴請法院處理,由法官就具體個案本其確信之法律見解,詳為審酌裁判。」
三、檢附前開司法院秘書長函影本 1 份供參。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