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203508210 號
要旨
如協會涉及對於檢察官與具體案件偵辦結果監督防弊,與司法改革進度與方向,法務部暨所屬檢察機關既為協會監督對象,倘列為該協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恐有立場矛盾、角色衝突之虞,故不宜擔任
主旨
關於陳○○等申請籌組「臺灣維護司法人權救援協會」,擬將本部列為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2 年 4 月 17 日台內社字第 10201478212 號函。
二、本件「臺灣維護司法人權救援協會」依其章程草案第 2 條、第 5條規定,係以建立優質司法、促進落實司法為民保障人權為宗旨,其任務包括促進公正執法、公評監督審判、提議立法品質、捍衛司法權益、舉辦法學講座、推動司法改革等維護司法人權事宜為主,涉及對於檢察官與具體案件偵辦結果之監督防弊,與司法改革之進度與方向。
三、本部暨所屬檢察機關既為該協會之監督對象,倘列本部為該協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之負指導、監督責任,恐有立場矛盾、角色衝突之虞;又因各項人權業務係由各部會推動,本部僅辦理行政院人權業務協調聯繫之幕僚作業。是以,本部不宜擔任該協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至於本件章程草案內容,本部無意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檢察司、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