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人三字第 1020021200 號
要旨
司法院公務人員在 102.08.09 司法院公務人員國內進修實施要點修正前已簽准進修,並預計申請 102 年下半年進修補助費者,仍依修正前規定,填妥申請表於收到學校成績通知書後二個月內,提出申請
主旨
修正「司法院辦理公務人員國內進修費用補助實施要點」名稱為「司法院公務人員國內進修實施要點」並修正全文,除第 4 點第 2 項,自 103年 1 月 1 日施行外,其餘自即日起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本要點修正前已簽准進修,並預計於 102 年下半年申請進修補助費者,仍請依修正前第 7 點規定期限,填妥修正前附表 2 提出申請。
二、檢附旨揭修正規定對照表、修正規定及本院 103 年度國內進修費用補助試算表各 1 份。
正本
本院各廳、處、室
附件
司法院公務人員國內進修實施要點中華民國 102 年 8 月 9 日院台人三字第 1020021200 號函修正
一、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鼓勵公務人員在職進修,提昇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現職編制內公務人員及調本院辦事人員,申請依下列方式進修者,應事先填寫「司法院職員國內進修申請表」(如附表一),經單位主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經本院同意前往進修:
(一)自行申請利用部分辦公時間公假進修。
(二)自行申請公餘時間進修,並依本要點申請進修補助費用。
依前項第一款申請進修並經本院同意者,每週公假進修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且不得依本要點申領進修補助費用。
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進修並經本院同意後,上課時間異動或休學等,致調整或減少進修時間者,應重新填寫「司法院職員國內進修申請表」,並核實申報進修公假。
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者,以參加教育主管機關核定之各種學制或推廣教育班次(含全修生或選修生),及補助獲得較高學歷、學位為限。但最高學歷修讀非法律系(所)者,申請修讀法律學系(所)之同學歷或學分者,不在此限。
三、本院補助之國內進修費用項目,以參加進修學校依教育主管機關訂頒之收費標準所繳納之「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等項目為限。
四、依第二點第二款規定申請進修補助費者,除操行成績未達八十分或僅修讀撰寫論文課程者,其經同意進修期間所需費用,不予補助外,其餘依下列標準核給補助:
(一)學業平均八十分以上,無不及格之科目者,補助所繳費用之九成。(二)學業平均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無不及格之科目者,補助所繳費用之二分之一。
前項每人補助限額,按當年度預算額度平均分配於上下半年實施,並視上下半年申請補助費人數計算。
五、大專以上學程進修費用補助期間依其修業年限,其他非取得學位之學分班,最多以補助二十學分為限。
前項補助期間經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超過修業年限者,不予補助。
六、進修人員應於每年二月、九月檢附成績通知書及繳費收據正本並填妥「司法院職員國內進修費用補助申請表」(如附表二)申請補助進修費用。
七、參加進修人員,最近二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曾受刑事處罰、懲戒處分。
(二)曾受記過一次或累積達記過一次以上之行政處分。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與同法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