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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203509140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08 月 14 日

要旨

協會章程草案有關提供專業的資安個資法律諮詢服務部分,因法律諮詢服務係屬律師執業範疇,如由未具律師資格之人提供法律諮詢服務,致使民眾權益受損,恐衍生爭議,故為避免將來爭議,建請將該部分刪除

主旨

關於翁○○先生等申請籌組「○○資訊安全與個人資料管理協會」,擬將本部列為該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2 年 6 月 14 日台內社字第 10202226762 號函。

二、本件「○○資訊安全與個人資料管理協會」依其章程草案第 2 條、第 5 條所定宗旨及任務觀之,該會係以宣導及推廣資訊安全管理與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為主,其中有關宣導及推廣個人資料保護法規部分,與本部職司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擬、解釋、推動及執行之職掌相關,本部同意就此部分業務並列為該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先敘明。

三、另按該會章程草案第 2 條有關「提供專業的資安個資法律諮詢服務」之部分,因法律諮詢服務係屬律師之執業範疇,如該會由未具律師資格之人提供法律諮詢服務,致使民眾權益受損,恐衍生爭議,為避免將來爭議,建請該會將章程草案第 2 條有關法律諮詢服務部分刪除,其餘部分本部無意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檢察司、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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