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203509420 號
要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 19、20 條規定參照,民眾委託營業人「代客兌獎」或「代表領獎人持中獎發票向代發獎金金融機構兌領獎金」時,營業人與領獎人間係屬委託代為兌領獎金之委任契約關係。因此,營業人基於委任契約法律關係事務特定目的,並與當事人有委託代為兌領獎金之委任契約關係,即得於其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當事人個人資料
主旨
有關民眾反映兌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需填寫領獎收據,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2 年 7 月 9 日台財稅字第 10204582280 號函。
二、按貴部(包括受貴部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代發獎金單位)為發給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得否蒐集、處理及利用中獎人之個人資料乙節,仍請參照本部 102 年 1 月 7 日法律字第 10100261220號函(諒達)所示意見。
三、次按個資法第 19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個資法第 20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民眾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向行政機關請求發給獎金,應屬公法法律關係(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簡字第380 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民眾委託營業人「代客兌獎」或「代表領獎人持中獎發票向代發獎金金融機構兌領獎金」時,營業人與領獎人間係屬委託代為兌領獎金之委任契約關係。因此,營業人基於委任契約法律關係事務(代號 69) 之特定目的,並與當事人有委託代為兌領獎金之委任契約關係,即得於其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當事人之個人資料。至於如何加強營業人辦理代為兌領獎金業務之相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措施?事涉貴管稅務事項,宜請貴部本於權責審酌之。另建議貴部加強宣導民眾認知營業人代客兌獎之性質,俾使民眾自由選擇統一發票兌領獎金方式,以保障民眾權益。
正本
財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