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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 台會議字第 169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8 年 11 月 09 日

要旨

公務員懲戒法第 15 條係規定,記過,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其中所稱一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之情況,應包含平調主管職務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銓敘部 88 年 10 月 21 日台甄一字第 1820593 號【來文詢問內容】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花蓮航空站薦任第八至第九職等組長,因違法失職經貴會議決記過二次處分,並於 87 年 12 月 29 日執行在案。擬於 88 年 1月 30 日調任該局飛航服務總臺薦任第八職等臺長職務並敘原官職等級,未讅有無牴觸前開一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之規定?

【本會函覆要旨】本會民國 78 年 8 月 14 日 78 台會議字第 1310 號函所持見解並無變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8 台會議字第 169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8 年 11 月 09 日發布,要旨:公務員懲戒法第 15 條係規定,記過,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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