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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臺會調字第 01082 號

會議日期 89 年 04 月 23 日

要旨

軍職人員有受公務員懲戒法第 12 條規定之休職處分者,依照規定,於復職之日起二年內,縱有占高階、退伍等原因,均不得辦理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國防部 89 年 3 月 24 日(89)易旭字第 9162 號【來文詢問內容】已占高階之軍職人員遭公務員懲戒法「休職」處分後,已復職者辦理晉一階退伍,是否合於規定?

【本會函覆要旨】按公務員懲戒法第 12 條規定:「休職,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休職期滿,許其復職。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在晉敘限制期間,無論何種晉敘原因,均應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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