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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 台會議字第 0602 號
要旨
核釋有關公務人員涉嫌貪污之停職,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19 條之規定,如係九職等以下人員,得隨時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如其違失行為涉及刑事犯罪嫌疑而在審判中者,其在判決確定前後均可移送審議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78 年 4 月 17 日 78 局參字第 13197 號【來文詢問內容】公務人員涉嫌貪污停職,應於何時移付懲戒。
【本會函覆要旨】查公務員懲戒法第 19 條之主管長官認其所屬公務員有同法第 2 條所定情事者,如係九職等以下人員,得隨時移送本會審議;如其違失行為涉及刑事犯罪嫌疑而在審判中者,其在判決確定前後均可移送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