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處一字第 1020019630 號
要旨
行政院函文自即日起,為求各機關公文用字有一致性規範,如有引述日本殖民統治臺灣之時期,簡稱時應使用「日據」之用字
主旨
行政院函以,為求機關公文用字正確表達我國主權並有一致性規範,自即日起凡引述日本殖民統治臺灣之時期(西元 1895 年-1945 年),簡稱時應使用「日據」之用字,請 查照。
說明
依行政院 102 年 7 月 23 日院臺綜字第 1020142199 號函辦理(附原函影本)。
正本
本院所屬各機關(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本院院長室、本院副院長室、本院秘書長室、本院副秘書長室、本院大法官書記處、本院民事廳、本院刑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資訊管理處、本院參事室、本院人事處、本院會計處、本院統計處、本院政風處、本院公共關係室
副本
本院秘書處(含附件)
附件
行政院 函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23 日院臺綜字第 1020142199 號
主旨
為求機關公文用字正確表達我國主權並有一致性規範,自即日起凡引述日本殖民統治臺灣之時期(西元 1895 年-1945 年),簡稱時應使用「日據」之用字,請各機關查照並轉知所屬照辦。
正本
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文化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
副本
總統府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