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行政院函文各機關製作公文書時,有關橫式書寫之數字使用,應確實符合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勿將符號「○」與中文數字或阿拉伯數字混用
主旨
行政院函以,有關公文書橫式書寫之數字使用,各機關應確實依「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辦理,勿將符號「○」與中文數字或阿拉伯數字混用,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 102 年 8 月 22 日院臺綜字第 1020037908A 號函辦理(附原函影本)。 二、檢附「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1 份。
正本
本院所屬各機關(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
副本
本院院長室、本院副院長室、本院秘書長室、本院副秘書長室、本院秘書處、本院大法官書記處、本院民事廳、本院刑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資訊管理處、本院參事室、本院人事處、本院會計處、本院統計處、本院政風處、本院公共關係室
附件
行政院 函 中華民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院臺綜字第 1020037908A 號
主旨
有關公文書橫式書寫之數字使用,各機關應確實依「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辦理,勿將符號「○」與中文數字或阿拉伯數字混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監察院 102 年 6 月 14 日院台教字第 1022430353 號函辦理。二、檢附「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1 份。
正本
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文化部、衛生福利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福建省政府
副本
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總統府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