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四字第 1020019636 號
要旨
103.01.01 以後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分配或分發占缺訓練、實習及試辦期間,不得採計為退休年資,故自無須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主旨
有關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亦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1 案,請 查照。
說明
依本院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2 年 7 月 23 日部退三字第 1023743222號令辦理,並檢附原令影本 1 份。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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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本院各廳、處、室(含附件)
附件
銓敘部 令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23 日部退三字第 1023743222 號
全文內容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亦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本部民國 77 年 2月 26 日 77 台華特二字第 140139 號函、86 年 4 月 17 日 86 台特三字第 1440233 號書函、86 年 8 月 5 日 86 台特二字第 1495057號書函、93 年 5 月 3 日部退二字第 0932333893 號令及歷次函釋(占缺訓練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核與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採計規範不符,應自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考試錄取而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者停止適用;至於應 10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之考試錄取所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者,仍照原規定辦理。
正本
考試院編纂室(請刊登於考試院公報)
副本
考選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公務人員月刊社(請刊登於公務人員月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