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三字第 1020022320 號
要旨
公出通常係指短時間外出處理公務,並不涉及差旅費之報支,公差則得報支差旅費,機關應對所屬進行宣傳,說明二者之差別並加強管理
主旨
審計部審核本院所屬機關 100 年至 101 年度會計報告及原始憑證有關差旅費之共同性缺失事項 l 案,請依說明事項轉知並督促所屬人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審計部 102 年 8 月 6 日台審部一字第 1020003254 號函辦理。
二、審計部審核本院所屬機關 100 年至 101 年度會計報告及原始憑證有關差旅費之共同性缺失事頃,並就本院聲復情形,以前揭函核復略述如下: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76 年 8 月 24日(76)局三字第 21256 號函略以,查考試院(四六)臺試秘二字第 0842 號函釋:「公差與公假,有顯著之區別;前者係由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後者為請假規則第三條(按現為第四條)所明定。」又公出與公差性質上並無不同。惟公出通常指短時外出處理公務,不涉及差旅費之報支;公差則適用差旅費報支之規定。
(二)前開 76 年函釋,已詳加區分公差及公出之定義,惟本院所屬機關人員仍有實際外出處理公務時間未及 1 小時,或辦理繳費、代匯款項等行政事務,均報支差旅費情事,顯示仍有法院未依前開函示妥為區分公差及公出,請本院督促所屬機關按前開函示規定,依實際情形妥為辦理。
三、差勤管理屬各機關內部管理權責,另目前員工差勤管理系統設有「公出」及「公差」之假別,如屬「公出」而申請「公差」並申領相關費用,允宜加強宣導二者差別並強化相關督導及管理作業。據上,請確實將前開公差與公假之區分定義轉知所屬人員,並加強宣導,另請各直屬主管及相關人員督導辦理,以免類此情形再次發生。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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